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成立于1988年9月15日,是在国家民政部注册,由各类青少年宫、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和机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团结引领全国青少年宫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新时代中国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阵地建设,促进广大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成长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自律、信息交流、青少年文化教育活动。
截至2021年12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有会员单位878家。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秘书处设有综合部、会员部、活动部、服务部、交流部、视听媒介部、文体工作部、科技工作部、社会工作部、青创工作部,竭诚为会员单位和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青少年宫协会,英文译名:CHINA NATIonAL YOUTH PALA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NYPA。
第二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是由青年宫、少年宫、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以下简称青少年宫)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行业性团体,是青少年活动场所的行业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促进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事业,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推动青少年宫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努力承担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历史使命,推动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理论研究、社会实践、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公益活动和国际交流;
(二)针对青少年身心成长的特点,开展富有特色和实效的教育活动,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
(三)代表青少年宫的利益,维护青少年宫的合法权益;
(四)争取政策支持,整合社会资源,为青少年宫的建设与发展、为青少年社会教育的稳步推进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向政府提出有关本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和制订行规行约及本行业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实施行业自律;
(六)指导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和各地青少年宫工作,组织工作交流和理论研究,提供战略咨询和信息服务;
(七)协调和服务各地青少年宫,发挥系统整体优势,促进青少年宫社会效益、人才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八)培训青少年宫工作人员,加强队伍建设,表彰先进;
(九)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政府交予本协会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接受共青团中央及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复兴门内大街49号6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团结和带领各地青少年宫,实施青少年社会教育,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二)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
(三)广泛开展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各种培训;
(四)实施全国性项目,帮助青少年学习、创业,更好地适应社会和实现自身发展;
(五)积极发展会员,指导、协调和服务会员单位、各地青少年宫开展工作;
(六)接受社会捐赠和政府资助,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七)开展研究工作,编辑、出版相关出版物,组织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实施行业监督,组织表彰奖励,推动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中国青少年宫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向中国青少年宫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三)在全国青少年宫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正式填写《中国青少年宫协会会员登记表》并加盖本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公章;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监督;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权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独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利益;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并支持所在省级青少年宫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出任协会理事。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协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有权向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新一届协会领导机构建议名单。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作为协会的主要负责人,享有理事、常务理事同等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由对本行业有特殊贡献和影响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本协会秘书处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以研究、咨询为主要职能,并可负责专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人选由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每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开展文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及出纳。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中国青少年宫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